繼2003年6月免除青藏鐵路建設期間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后,昨日,國稅總局和財政部再次聯合下發通知,對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的減免稅做出規定,其中車票、行李運費等各項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昨日,國稅總局公布《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青藏鐵路公司取得的客票、行李運費等運輸收入、路內裝卸作業、代辦工作等其他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對其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但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照章征收契稅;對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該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記者 左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