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規劃
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一章 規劃背景
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指導思想
第二節 基本原則
第三章 體系構成與功能定位
第四章 建設目標和任務
第一節 建設目標
第二節 建設任務
第五章 資金籌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分工
第二節 加大投入力度,嚴格投資管理
第三節 優化人員結構,加強隊伍建設
第四節 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救助服務
第五節 引導社會參與,加大宣傳力度
為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現社會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一章 規劃背景
(略)
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改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條件,增強救助保護能力、教育矯治能力、預防干預能力和服務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使其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節 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級負責。中央制定總體規劃,明確指導原則、支持范圍和重點。地方根據規劃要求,落實配套資金,搞好設施建設。
二、整合資源、合理布局。統籌考慮各類公共資源,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根據當地流浪未成年人數量和分布特點,結合各地地理位置、工作基礎、業務要求等因素,合理配置救助保護設施。
三、條件適宜、規模合理。設施建設要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厲行節約,杜絕鋪張浪費,防止貪大求全。
四、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流入地、流出地不同需要,有針對性地確定救助保護設施的規模和功能。
五、規范建設、嚴格管理。嚴格執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和基本建設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監管,確保建設效益。
第三章 體系構成與功能定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是以地級以上城市及少量重點縣級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為骨干,以區縣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區服務點、街頭救助點為節點,以流動救助車為紐帶,以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為核心任務,各級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合作、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功能銜接、有效覆蓋的救助保護設施網絡及運行機制。
地級以上城市及少量重點縣級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負責為轄區內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打拐解救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的服刑人員子女等提供臨時性的生活幫助、必要的醫療救治、教育矯治和簡單的技能培訓,護送受助未成年人返鄉;根據需要開展街頭救助服務,并指導轄區內的救助管理分站、社區服務點、街頭救助點開展工作;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共同預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配合其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開展協作救助、跨區域接送等工作。
區縣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區服務點和街頭救助點,負責及時發現管區內流浪未成年人,引導其進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受幫助,在此期間根據需要提供簡單的飲食、醫療、住宿、尋親等服務;在社區內做好宣傳教育,引導社區群眾、社會組織參與救助保護工作,對問題家庭進行早期干預,預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流浪未成年人流動救助車是開展街頭救助工作的主要載體,主要配置在市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負責發現、勸導、護送街頭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救助服務,運送患有急重病癥的未成年人接受救治,及時響應未成年人的求助和熱心群眾、有關機構提供的救助信息,轉送各救助管理分站、社區服務點、街頭救助點救助的未成年人進入中心接受幫助,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擴大社會影響。
經濟較發達、交通較便利的地級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數量較大,多次流浪、長期流浪的外來未成年人占較大比例,設施建設應重點提高救助容量,強化教育矯治功能,能夠為存在心理行為偏差、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提供專業化的心理疏導和調適,為年齡較大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簡單的技能培訓,使之回歸家庭或實現社會自立。經濟欠發達地區城市是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主要出發地,也是受助未成年人返家的中轉地,設施建設應重點加強及時發現和救助初次流浪、短期流浪的未成年人的能力,勸導和護送、轉送受助未成年人返家,有重點地了解掌握本地缺乏照顧的留守兒童、服刑人員子女和問題家庭未成年人基本情況,提供必要幫助和有效干預,從源頭預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第四章 建設目標和任務
第一節 建設目標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功能完善、有效覆蓋、反應及時、符合國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實現全國90%以上的地級城市和工作任務較重的縣級市擁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新增救助保護床位3.5萬張,每年能夠為50萬名左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服務,有效減少街頭流浪未成年人數量。并通過心理、行為偏差和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矯治、教育轉化等服務,減少反復流浪和違法犯罪現象,幫助受助未成年人回歸家庭或實現社會自立,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節 建設任務
“十一五”期間,中央重點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的骨干平臺建設,即支持部分地級以上城市及少量重點縣級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同時,為中、西部地區街頭未成年人救助需求較大的城市配置流動救助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的其它類設施和骨干平臺建設所需必要設備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解決。
中央重點支持的建設項目:
一、新建和改擴建一批地級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在流浪未成年人數量較多、且尚不具備設施條件的城市,通過新建專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使其具有基本的救助保護能力,健全救助保護體系;在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規模不足、結構不合理、已嚴重影響救助保護工作開展的城市,通過新建和改擴建,完善功能設施,提高救助能力,使其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基本滿足救助保護工作的需要。
二、新建和改擴建部分重點縣級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在需承擔跨省接送、區域轉送任務,流動人口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壓力大的縣級市,支持通過新建和改擴建,使其具備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基本設施條件,并與所在地級市的未成人救助保護設施合理劃分設施功能,避免重復建設。
三、為部分地區配置流浪未成年人流動救助車。為中西部地區流浪未成人數量較多,街頭救助任務繁重,承擔跨省接送或區域轉送任務的部分城市救助機構配備統一標識的流動救助車。
第五章 資金籌措
《“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規劃》建設所需投資由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共同籌措解決。規劃建設總投資約13.55億元,其中中央預算內資金7.92億元,其余5.63億元由地方安排。中央設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預算內專項資金,根據年度投資預算規模和具體項目情況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級政府和項目所在市共同籌集安排。未納入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流浪未成人救助保護設施項目,由地方政府逐級落實建設資金。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方面,地方配套資金原則上按照東部不低于80%、中部不低于30%和西部不低于20%的標準配套。流動救助車配備由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承擔。地方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本地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落實建設資金,同步推進,確保完成建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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