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
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對1987年發布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稱現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條例》有關內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國務院于1987年發布的現行條例實施20年來,對保護耕地、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現行條例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護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2006年8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加強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黨的十七大也提出要嚴格保護耕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和有關方面意見,國務院法制辦與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對《草案》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同意后,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問:《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條例》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稅額標準,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同時,為重點保護基本農田,《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還應當在上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再提高50%。二是統一了內、外資企業耕地占用稅稅收負擔。三是從嚴規定了減免稅項目,取消了對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占地免稅的規定。四是加強了征收管理,明確了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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