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系方式。拆解處理企業由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定,確定結果由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購買人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絡、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或購買人先購買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同時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進行轉讓、出售,套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第十一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地方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五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后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均可參加所在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并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和足夠的運輸保障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回收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指導回收企業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并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經營。符合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范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回收舊家電,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倒賣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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