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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措施
(一)落實政策法規,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貫徹落實國發[2011]4號文件,加快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的制訂。加強產業調研,適時調整《集成電路免稅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目錄》。進一步完善集成電路發展法律制度,完善集成電路產業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設計與應用的緊密聯系。
(二)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擴大投融資渠道
精心組織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工程等,突破重點整機系統的關鍵核心芯片,支持和部署對新器件、新原理、新材料的預先研究。通過技術改造資金、集成電路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等渠道,持續支持集成電路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提升。鼓勵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重點集成電路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鼓勵各行業大型企業集團參股或整合集成電路企業。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引導金融證券機構積極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鼓勵境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集成電路產業。
(三)推進資源整合,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大企業
按照戰略協調、資源配置有效的原則,規范推進與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并購重組。通過設立引導資金、直接注資、貸款貼息和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克服分散重復,推進企業整合,優化企業結構,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一批符合重大產品、重大工藝發展方向的大型企業,以適應產業發展新形勢和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推進政、銀、企大力協同,調動、引導、挖掘相關資源,廣泛建立銀企金融合作的項目開發平臺,推動政、銀、企合作縱深發展。支持產業聯盟發展,以橫向聯盟推動技術和工藝攻關,以縱向聯盟加快產業化進程和推動建立應用市場。
(四)繼續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質量
堅持對外開放,繼續優化環境,大力吸引國外(境外)資金、技術和人才,承接國際高端產業轉移。吸引跨國公司在國內建設研發中心、生產中心和運營中心。鼓勵在華研究機構加大研究投入力度和引進高端研發項目,推動外資研發機構與本地機構的合作。完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辦法,適時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外商投資方向。鼓勵企業擴大國際合作,整合并購國際資源,設立海外研發中心,積極拓展國際市場。
(五)加強人才培養,積極引進海外人才
建立、健全集成電路人才培訓體系,加快建設和發展微電子學院和微電子職業培訓機構,形成多層次的人才梯隊,重點培養國際化的、高層次、復合型集成電路人才;加大國際化人才引進工作力度,創造有力的政策環境,大力引進國外優秀集成電路人才;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制定激發人才創造才能的獎勵政策和分配機制。注重環境建設,努力造就開拓型、具有國際視野的企業家群體。
(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大力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在重點技術領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鼓勵企業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加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效利用;在專項工程中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的發展;鼓勵行業組織、產學研用聯盟等開展專利態勢分析、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通過知識產權交流與合作,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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