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最新公布的《宗教院校設立辦法》將從九月一日起施行,自此,中國在宗教院校設立方面,開始有章可循。
《辦法》所針對的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團體舉辦的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宗教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院校。在中國,宗教院校分為高等和中等兩類。高等宗教學院學制為四年以上,畢業生學歷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學校學制為二至三年,畢業生學歷為中專或大專。
《辦法》針對上述兩類宗教院校分別做出規定。其中規定,高等宗教院校的設立應該符合五項標準,包括:招生對象至少具備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級中學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任課教師總數不少于學生總額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為專職教師;有獨立的教學場所;有必要的教學設備和現代化教學器材,適用圖書不少于三萬冊;有必要的辦學資金。而在設立中等宗教學校方面,任課教師總數不得少于學生總額的百分之八,適用圖書不得少于二萬冊。
《辦法》同時規定,經批準同意設立的宗教院校,其籌備設立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除了對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做出規定外,《辦法》同時對政府宗教部門審批宗教院校設立申請的期限做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意見。”“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同時,國家宗教事務局每年定期公布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名單。
國家宗教事務局有關人士介紹,制定《宗教院校設立辦法》的目的是切實貫徹《宗教事務條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加強對宗教院校的依法管理,規范宗教院校的設立審批,提高宗教院校規范化辦學水平,努力把宗教院校建設成為培養愛國宗教界人士和從事宗教文化研究的重要基地。(記者 徐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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