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內部環境控制
第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各自特點和業務需要建立科學、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第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包括基金產品、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運營操作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機構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銷售適用性原則的有效貫徹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
第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各自特點建立健全相應的授權控制體系。
(一)健全內部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基金銷售機構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在其規定的業務、財務、人事等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能。
(三)銷售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
(四)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五)銷售業務前臺的宣傳推介和柜面操作崗位應相互分離,銷售業務后臺的信息處理和資金處理崗位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或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或崗位)應獨立于其他部門(或崗位)。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業務風險。
(一)明確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業務授權。
(二)制定統一的分支機構標準化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服務質量,避免差錯事故的發生。
(三)制定統一的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四)統一分支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和平臺,確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
(五)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
(六)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采取業務留痕、定期核對、現場檢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考評、晉升、淘汰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基金銷售機構應完善銷售人員招聘程序,明確資格條件,審慎考察應聘人員。
(二)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員工培訓制度,通過培訓、考試等方式,確保員工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員工培訓應符合基金行業自律機構的相關要求,培訓情況應記錄并存檔。
(三)基金銷售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方面進行記錄。
(四)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銷售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防止商業賄賂和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十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和完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銷售業務各環節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定應急計劃,保障意外事件發生時公司業務的迅速恢復。
第十四條 公司應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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