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制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統一的信用系統和信息平臺;完善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制定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建立失信懲戒,誠信激勵機制;加大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信息征集和發布力度。
(七)推動工程擔保制度發展。組織召開建設工程擔保試點現場經驗交流會,研討工程擔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進一步深化工程擔保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三、完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建筑市場動態監管
(八)進一步完善企業資質標準。一是修訂出臺《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及相關實施意見,組織做好宣貫活動,引導行業健康發展。二是研究出臺《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九)繼續完善個人注冊執業制度。一是啟動注冊電氣、化工、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專業工程師的注冊工作,進一步健全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制度。二是出臺《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做好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啟動的各項相關工作。三是修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進一步完善監理工程師注冊工作。四是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相關辦法。五是加強對注冊人員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完善企業資質審批配套制度,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一是研究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說明》,進一步明確審查條件;二是研究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加強對資質審查專家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建立審查專家評估機制;三是完善資質審查程序,加強對初審部門的指導,落實初審責任。
(十一)加強建筑市場動態監管。一是研究制定完善建筑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企業資質數據庫、個人注冊資格數據庫,推進各地項目數據庫的整合與聯動,加強企業資質、個人注冊資格的動態監管,對不滿足資質標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以及出租出借資質資格、重復注冊、不履行執業責任等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及時依法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資格,清出建筑市場,加強市場與現場聯動,提高建筑市場監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強對企業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三是規范工程監理招投標活動,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監理工作服務到位。
四、抓好行業發展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改革。大力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指導建筑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十三)做好“十二五”行業發展規劃編制。組織協調有關司局和行業協會,完成《建筑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編制,明確行業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指導行業科學發展。
(十四)加強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出臺《關于加強勞務分包管理,規范建筑企業用工行為的指導意見》。
(十五)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組織協調建筑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和勞務合作;做好各項對外開放的談判和要約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與香港、澳門、臺灣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筑師和工程師的交流工作。
(十六)組織編寫《中國建筑業發展研究報告(2010)》,組織完成2009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統計匯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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