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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三、日本竊取釣魚島前后的史實與國際法解釋
日本方面稱,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息,羽毛可銷往歐洲,便于1885年請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并在島上豎立標記,上寫“黃尾島古賀開墾”。日本政府以此為據,稱釣魚島是“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戰爭時從中國奪取的。其實不然,因當時日本政府根本沒敢立即批準。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復調查后已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并非無主地,而屬中國,故未敢輕舉妄動。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戰爭得勢之機,搶在《馬關條約》談判前先行竊取了覬覦已久的釣魚島。中國在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中被迫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釣魚島。古賀辰四郎1896年才獲準登島開發,而同年日本“關于沖繩縣郡構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釣魚島。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謂“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貪欲所獲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王繩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系史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頁)根據這些國際法文件,日本此前竊取的包括臺灣在內的中國領土都應歸還中國。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釣魚島等島嶼連同臺灣一起在法理上已歸還中國(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中國社會文獻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