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社會參與制度
世界性的政府“治道變革”的核心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變為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社會參與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條件。社會參與程度取決于三方面條件:
一是政府機構和職能的轉變,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社會參與必然增強;
二是社會中介組織的發育成熟,政府與社會中介機構分開,否則社會中介機構依附于政府,仍然不能發揮參與作用,同時要健全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保證其獨立參與的權責;
三是社會公眾包括輿論媒體的參與意識和成熟程度。我國目前的社會參與最直接的是媒體輿論和街談巷議,人人都是教育的評論家,實際上很難發揮真正的參與作用。因此,社會參與的制度供給同樣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社會參與應該是涉及宏觀(政府)、中觀(學校)、微觀(教學)多種層面,這里主要討論政府層面的社會參與,覆蓋決策、執行、監督等不同的方面,側重在宏觀層面的制度供給:一是確定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政府與中介組織脫鉤,依法保護社會中介組織獨立自主的地位;二是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的程序,按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三是完善社會參與的相關制度,例如,專家咨詢制度、聽證制、問責制、輿論監督與責任制等;四是建立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審查和準入制度和行業自律制度。
回首中國改革30年,隨著經濟、社會等領域內漸進改革的不斷深入,教育作為其中一角,改革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最近幾年在確保公平底線的前提下,適度應用效率,在新的發展基礎上尋求新的公平與效率的平衡,現實發展證明,辦學、管理、財政體制等諸多方面的改革,促進了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體制轉軌基本完成,也可以說是沖破了舊體制的基本框架。但是,體制改革不僅需要改革舊體制的弊端,更需要建設新體制,如果說革除舊體制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就能實現,而新體制的建設則是一個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的過程,即新制度的供給成為主要內容,它必然是長期的、漸進的過程,逐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以及教育的全面發展,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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