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解決宅基地內涵不統一、標準不嚴等問題?
答:針對宅基地內涵不統一、標準不嚴的問題,《通知》對宅基地的內涵作了規定,并提出要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對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農民新居。對擴展邊界外的村莊,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集體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
在審批程序上,簡化審批手續,針對擴展邊界內外,在程序的設置上有所區別。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地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準,不得拖延和拒絕。
在基礎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地方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動態信息查詢和管理。
問: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項重要內容。針對“空心村”、宅基地閑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優化配置使用機制及退出機制缺失等問題,一是要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鼓勵通過改造原有住宅,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節約挖潛、盤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導農民居住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城鄉一體化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居民點撤并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對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計劃、資金的支持。三是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對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劃的,要按照新的規劃,統一宅基地面積標準。對村莊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對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在現狀建設用地邊界范圍內進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發展二、三產業,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問:對于一些地方宅基地監管缺失和執法監管難以形成合力等問題,如何解決?
答:對于這一問題,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二是建立動態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四是要依法查處亂占行為。
此外,為了使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實,各地務必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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