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紛紛出臺“限薪令”之時,中國銀監會也于近日正式發布了中國商業銀行的薪酬監管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不得高于其基本薪酬的3倍。
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這份名為《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的文件并不是針對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薪水數額做出限定,而是通過延長績效薪酬的支付期限,將風險成本和風險抵扣與薪酬掛鉤,從而真正發揮薪酬機制對風險防控的約束作用。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的薪酬管理體系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和福利性收入等構成。
其中,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一般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35%;部分績效薪酬可隨基本薪酬發放,但為體現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另一部分需要延期支付,且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不得高于其基本薪酬的3倍。中長期激勵則至少需要鎖定三年。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于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在延期支付時段中必須遵循等分原則,不得前重后輕。《指引》要求,績效薪酬可以延期追索、扣回。如在規定期限內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離職人員同樣適用。
薪酬與風險掛鉤不僅體現在延期支付方面,銀監會還設定了三類與銀行經營密切相關的指標,強調總體風險對總體薪酬的約束力。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等量化指標都將對商業銀行的薪酬產生直接影響。
《指引》規定,如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有兩項指標未達標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下浮幅度應明顯高于平均下浮幅度;如有三項及以上指標未達標的,當年除需下浮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總額也不得調增。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銀監會不是我國商業銀行薪酬的決定部門,也不是主管部門。銀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應由銀行董事會決定。出臺《指引》的目的是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同時不斷完善商業銀行的薪酬激勵約束機制,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與風險掛鉤不足,而導致銀行員工產生冒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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