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解讀
1、中央財政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抓緊制定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確保三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此前,財政部已經出臺了政策,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定向費用補貼。為落實中央有關精神,結合前期政策執行情況,財政部擬擴大定向費用補貼的機構范圍。
2、擴大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目的和政策預期是什么?
一是緩解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成本高、利潤低、風險大的矛盾,提高金融機構在這些地區提供服務的可持續性,長期支持地方經濟發展,逐漸形成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經濟為金融提供良好環境的良性循環。二是發揮政策引導作用,消除金融機構對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設立網點和開展業務的疑慮,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到這些地區新設網點,構建良性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當地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逐步完善,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3、擴大前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供給數量和質量,財政部于在全國范圍開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對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年末存貸比還要高于50%),按年度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
4、擴大前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和效果如何?
2009年財政部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進行了審核撥付。2008年末的107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中,有65家符合補貼條件,2009年中央財政共撥付了補貼資金4,189萬元。政策的出臺一方面調動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改善監管指標、加大貸款投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發揮示范效應,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09年末,全國共設立172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較上年末增加65家,年末存款余額269億元,貸款余額181億元,分別較上年末增長315.70%和429.86%。
5、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擴大的范圍和對象是哪些?
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擴大的范圍是基礎金融服務薄弱鄉鎮設立的金融機構網點。財政部根據銀監會相關統計,確定了西部12省(區、市)偏遠地區的2255個鄉(鎮、蘇木),作為此次擴大定向費用補貼的范圍?;A金融服務薄弱鄉鎮名單已公布。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在這些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銀行等機構的網點都可以享受補貼。
6、擴大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標準和條件是什么?
中央財政從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設立在西部地區基礎金融服務薄弱鄉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照網點年度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定向費用補貼,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部承擔,于下一年度撥付,作為金融機構收入核算。年度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每季度末各項貸款余額的平均值,計算方法為每季度末各項貸款余額除以季度數。對當年設立的金融機構網點,年度貸款平均余額為網點設立之日起每個季度末各項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7、擴大范圍后的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與擴大范圍前的政策如何銜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繼續享受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符合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中村鎮銀行存貸比高于50%的,可享受相當于年度貸款平均余額2%的定向費用補貼。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在基礎金融薄弱鄉鎮的網點,如果該機構當年符合上述條件且已經獲得補貼資金,不再重復享受對基礎金融薄弱鄉鎮金融機構網點的補貼;如果該機構當年不符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補貼的條件,則可作為基礎金融薄弱鄉鎮金融機構網點享受補貼。
2009年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等工作繼續執行《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9]31號)相關規定。補貼資金于2010年撥付之后,財金[2009]31號文件終止施行。2010年度起,農村金融機構(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工作,統一執行《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
8、金融機構應如何申請補貼資金?
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在縣及縣以下地區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金融機構法人為單位申請;其他金融機構在縣及縣以下地區的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申請。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當反映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情況、申請補貼資金金額、村鎮銀行年末存貸比等數據,并對自身是否達到銀監會監管要求進行說明。
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當反映本機構各鄉鎮網點的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情況、申請補貼資金金額等數據,并附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對本機構在當地設立營業網點的批復。
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貸款發放額和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9、申請、審核和撥付補貼資金有哪些時間要求?
金融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費用補貼資金申請材料??h級財政部門于10個工作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送財政駐該省(區、市)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于20個工作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省級財政部門于4月3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補貼資金申請,并附專員辦審核意見。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申請進行審核后,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符合條件的補貼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補貼資金后,在10個工作日之內將資金轉撥至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轉撥的補貼資金后,在10個工作日之內支付給金融機構。
10、地方財政部門如何做好定向費用補貼工作?
一方面,地方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補貼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補貼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另一方面,有能力的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地方補貼資金,加大補貼政策力度,更好地促進農村金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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