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 第 8號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也稱原保險,是相對再保險而言的保險,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轉分保,是指再保險接受人將其分入的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人與其他保險人預先訂立合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向其他保險人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人臨時與其他保險人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向其他保險人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比例再保險,是指以保險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自留額和再保險接受人分保額的再保險方式。
本規定所稱非比例再保險,是指以賠款金額為基礎確定再保險分出人自負責任和再保險接受人分保責任的再保險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人,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人;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險人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人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也稱原保險公司,是相對再保險人而言,是指直接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險分出人利益,為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設立的保險人、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或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人、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人、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臺風、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保險及再保險服務。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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