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職業行為 提升履職能力《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解讀
中國保監會此前頒布施行的《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從監管人員的崗位特點入手,著眼監管干部隊伍的長遠建設和當前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從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等方面,對監管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目的是進一步提高監管干部隊伍素質,推動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
準則的頒布實施順應了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迫切要求。發端于美國次貸危機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金融危機的發生有多方面原因,但人的因素是其中重要原因。防范這種危機,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規范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提高職業道德水平。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很快,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險監管人員擔負著引領行業健康發展、防范行業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責任。監管人員的行為,不僅對履行監管職責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整個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有著示范和引導的作用。為適應保險業發展新起點、新階段、新形勢的迫切需要,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制定金融系統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的要求,經過充分調研,并在廣泛聽取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保險機構建議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修改,保監會制定該準則并付諸實施。
據介紹,這次頒布的監管人員行為準則是建立在公務員法、黨的紀律和人事管理等已有法律法規基礎上的行為規范,是上述法律法規、黨政紀律規范在保險監管干部身上的具體化和細化補充。準則規定的行為規范,既有倡導性的,是監管人員應當努力達到的標準,也有禁止性的,是監管人員不能逾越的底線。準則全文共十二條,從制定依據、思想政治、業務監管、行政執法、日常行為、廉政勤政六個方面對保險監管人員行為規范作出了規定。開篇是制定準則的依據。第一、二條是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最基本的行為要求,重點強調保險監管人員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應政治立場堅定,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第三、四、五、六條,主要是圍繞監管業務工作提出的行為要求,比如第四條要求“鉆研監管業務,把握市場動態,深入調查研究,積極開拓創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這主要是針對監管干部隊伍比較年輕,業務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保險業發展需要提出的,旨在進一步提高保險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又比如第六條要求“統一執法尺度,嚴格依法辦事,公平對待保險市場主體”,這主要是針對市場主體的反映,在監管工作中存在對大公司與小公司、新公司與老公司區別對待的情況。對監管人員日常行為,準則也作了三條規定,主要是第七、八、九條。第七條,是作為監管人員特別重要的職業要求。第八條,清正廉潔方面,保監會已針對執法檢查、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監管權力行使過程,制定了一系列規定,包括監管人員廉政守則、現場檢查“七不準”等,涵蓋了執法各個環節,針對性、可操作性都很強,并且隨著實踐,還會有新的規定和要求。因此,準則沒有展開一一列明,而是用“遵守廉潔自律制度規定”來要求,看似簡單,實則內涵豐富,覆蓋面廣。第十、十一、十二條,是禁止性規定。禁止性規定是監管人員不能突破的行為底線,違反了要受到追究和處理。
準則是倡導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相結合的一種職業要求,倡導性規范是高標準,禁止性規范是嚴要求。保險監管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國家對公務人員的獎勵和懲處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不能另立政策。因此,準則只是對保險監管人員在執行準則中需要給予表彰和處理的情況作了概括性表述,具體實施中則應根據具體情節按相關規定執行,這樣更體現了準則與國家相關規定的一致性。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規范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是加強監管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工作。準則頒布一年多來,保險監管機構掀起了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的熱潮。保監會下發深入學習貫徹準則的通知,并對準則進行了宣講解讀。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都積極行動起來,結合監管工作的實際,認真落實準則各項要求,并結合各自工作的特點,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創新工作思路,促進各項工作落實。有的保監局將準則編成朗朗上口、活潑生動的《行為準則歌》,有的保監局結合準則要求開展行風建設年、制度落實年等實踐活動,不少保監局還在各類評先創優活動中對違反準則規定的實行“一票否決”。準則的頒布實施,對規范保險監管人員的職業行為、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產生了積極影響。今年3月以來,根據中央紀委的要求,保監會在全系統部署了進一步學習貫徹準則的活動,在各單位、各部門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組織了重點檢查。這位負責人稱,保監會將認真總結前期工作,積極探索進一步貫徹落實準則的新途徑、新辦法,不斷把貫徹落實準則工作引向深入,為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大局作出更大貢獻。記者胡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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