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房地產市場和土地出讓的調節
(1)調整了個人住房轉手交易營業稅政策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74號),規定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2003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下發后,我國房地產業迎來了蓬勃快速發展的時期,在銀行貸款的支持下,房地產開發和銷售迅速升溫,房價迅速攀升。為抑制價格上漲,2004年宏觀調控部門開始收緊信貸和土地兩個閘門,并且實行了土地一級市場供給“招牌掛”制度。由于財政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土地出讓收入有相當一部分沒有納入財政預算,從而促使地方政府通過增加供給土地來獲取土地出讓收入。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國務院2005年3月26日下發了《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在此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等下發通知,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我國自2003年以來出現的房價過快上漲是多種因素和多種動因共同驅動的結果。自2003年以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實踐表明,單單依靠行政手段把緊土地和信貸兩個“閘門”的直接的調控手段來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收效不夠明顯,在行政調控政出多門、土地出讓收入管理不完善的情況下難于收到顯著效果,甚至會出現反向調解。在直接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還必須要依靠價格和稅收的間接調控作用來對房地產價值增值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調節。
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六項措施后,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出現了可喜的新局面,價格和稅收兩個主要的間接調控手段成為了政策的重點。在價格調控方面,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標準,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提高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和地方政府供給土地的成本;在稅收調節方面,通過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來調節房產轉讓環節的收益。
(2)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我國自1988年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土地價格不斷攀升,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近20年來一直未做調整。由于稅額低,這一稅種在組織財政收入和加強宏觀調控方面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稅額標準的空間。
2006年12月31日新修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按照1988年以來的價格水平上漲程度對征收標準進行了同步調高,既滿足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需要,有不會帶來新的價格上漲壓力。
(3)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
2006年11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為切實保護耕地,確保糧食安全,控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的新增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采取這一措施,將增加地方政府新增建設用地的成本,有利于抑制固定資產投資的過度擴張,從而達到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目的。
由于新增費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僅占不足10%的比例,因此,從總體來看,對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不會太大,不會促進房價的提高。
為更加有效地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在適當的時機應提高征地補償費,地方分成部分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4)完善了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和廉租房制度
2006年9月,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強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2007年結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將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防止賦予的單位提高繳存標準。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基金的財政監管,防止利用基金對外投資,嚴格限制基金用途,確保基金用于個人住房貸款。
2.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促進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財稅政策
(1)調整了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2006年4月1日起,對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進行了1994年以來最大規模的調整,強化了消費稅對節約資源、環境保護、合理引導消費和間接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這次調整按照有保有壓的原則將高爾夫球等超前奢侈型消費、木地板等耗費森林資源的產品、汽油等與高檔消費相關聯的產品列入應稅消費品的范圍;對利用舊輪胎翻新輪胎、低排氣量的小汽車實行低稅率;對可再生能源生物柴油、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護膚護發品免征消費稅。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制定的現階段稅制改革指導方針,在總體上降低稅負、加強征管的同時,根據穩健的財政政策的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將有選擇地提高部分稅種的稅負。在加快轉型時期政府收支矛盾日益尖銳、增稅受到政治壓力的情況下,合理調整消費稅是增加稅收收入的重要途徑。
今后,我國的消費稅改革將進一步體現節約、環保、抑制過度消費的理念,在引導科學合理的消費結構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2)調整了資源稅政策
2006年,調整了資源稅政策,推動了有效利用自然資源,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
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基礎是稀缺資源的節約。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是1994年制定的,在稅制要素設計上規定按照資源開采并銷售的數量和單位稅額征收。按照從量定額征收,會產生累退性,促使地方政府通過增加產量來增加財政收入。同時,按照資源開采并銷售的數量征稅,企業則偏重于核算開采和銷售資源的數量,不利于企業實現對資源的集約開采,導致資源的濫用和浪費。
在向節約型社會過渡的過程中,實現資源產品的價格反映資源產品的稀缺性、反映環境損害成本、反映環境治理成本是必然的趨勢。面對2006年我國單位GDP能耗增加的嚴峻現實,調整資源稅政策、改革計稅方式、提高資源產品稅率成為了十分迫切的任務。
對資源性生產資料征稅要十分慎重,不能因征稅引起產品價格的連鎖上漲。因此,“十一五”期間,資源稅政策和價格的調整將穩步進行,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應在適度提高現行稅負的基礎上先行實施從價定率,并根據企業的資源占有量征收資源使用費,通過稅費結合促進企業合理規劃合理開采。第二階段,根據資源的稀缺程度和節能降耗的要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逐步提高資源稅稅率和資源使用費。
(3)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6年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品和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財稅[2006]139號)。
2003年下半年以來,為了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減緩外匯占款對價格上漲的壓力,我國普遍調低了出口退稅率,平均出口退稅率處于1994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在此背景下,為鼓勵符合政策導向的產品出口2006年大幅度提高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充分體現了穩健的財政政策既積極又審慎的原則。在WTO框架下,出口退稅是綠箱政策,并且出口產品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已成為國際慣例。當前,世界國際貿易格局呈多極化發展,我國與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有增加的趨勢。積極運用出口退稅政策既可以實現國內結構調整政策,又能夠緩解人民幣匯率升值的壓力,2007年我國出口退稅率在總體較低的條件下,根據國內外經濟貿易形勢的變化,仍然會保持適度的靈活,有升有降。
(4)調整部分產品進出口關稅政策
2006年,對部分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性商品加征出口關稅,控制“兩高一資”商品出口;同時對部分短缺性、資源性商品降低進口關稅,促進相關產品的進口,調整外貿進出口結構,促進轉變外貿增長方式。
2003年我國組建了全國財政關稅系統,把關稅納入到了財政政策的范圍。按照入世承諾,我國的平均關稅水平已從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時的15.3%降至2005年的9.9%。從2007年1月1日起,我國將繼續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稅減讓承諾,進一步降低鮮草莓等44個稅目的進口關稅。
今后,關稅將充分發揮靈活多樣的稅率結構優勢,在我國開放經濟條件下的財政政策框架內發揮更加積極的調節作用,更好地促進國內經濟和國際經濟的和諧。
(5)初步實施了有利于節能和開發新能源的財稅政策
2006年,初步研究實施了有利于節能和開發新能源的財稅政策,根據石油價格高企的新形勢,提出了發展石油替代能源的政策建議,制定了支持生物能源等扶持政策,初步建立了發展替代能源的財稅政策體系。同時積極推進石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提高了我國石油安全的保障能力。
新經濟是以節能和開發新能源為特征的經濟。節能和開發新能源涉及基礎科學研究和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重大公益性技術開發,需要公共財政給與大力扶持。同時,節能和開發新能源事關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應當由公共財政予以保障。目前,能源安全已成為我國政府高度關注、優先考慮的戰略性問題。在世界傳統化石能源瀕臨枯竭,新能源開發方興未艾的形勢下,抓住了節能和開發新能源的先機,就贏得了21世界發展的主動權。因此,公共財政對節能和開發新能源應當給與最大可能的投入。
隨著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替代能源、生物能源的開發正在在我國蓬勃興起,將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公共財政引導、促機和扶持節能和新能源的政策也將會更加豐富和完善。在即將出臺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節能和環保也將對節能和開發新能源給與體現。
在我國未來的節能和環保財稅政策中,要注重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研發階段技術開發采用適當的激勵政策和政策組合。在技術的研發和示范階段主要運用預算和國債政策;在技術降低成本和大規模推廣階段則主要運用貼息、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政策。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節能和新能源開發中的活力,積極整合私人部門和國外部門的資源用于我國的節能和新能源開發,注重引進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深度開發。
2006年3月25日,財政部下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對于調節壟斷部門超額利潤和實現國家公共產權收益具有重大意義,開創了全面加強公共產權非稅收入管理的新局面。為有力規范公共產權非稅收入管理,我國應盡快完善保護國家公共產權的法律。
(6)制定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006年政府采購預計會達到3000億元,占政府財政支出的10%。《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將促進政府采購工作的公開化和透明化。2007年我國政府采購的比重將進一步擴大。
(7)制定了車船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制定下發了車船稅暫行條例,取代了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實現了兩法合并。新的車船稅按照現實物價水平調整了征稅標準,體現了節能環保和照顧低收入群體的原則。
(8)制定了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修訂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比照1988年以來物價水平上漲幅度相應提高了稅率,有力地配合了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
3.增值稅轉型試點和兩稅合并等稅制改革穩步推進
(1)對增值稅轉型試點的經驗進行了總結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國家在東北地區的部分行業率先進行了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到2006年已有4萬多戶企業享受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累計辦理抵扣退稅40多億元。目前,有關部門在繼續做好在東北地區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工作的同時,正在研究完善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方案。
增值稅肩負著組織收入的艱巨任務,在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增值稅轉型試點仍具有稅收政策的意義。2007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值稅轉型試點的范圍應嘗試擴大到實施中部崛戰略。
(2)兩稅合并的方案已經提交人大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2006年12月24日正式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我國建立統一的企業稅收制度將成為現實。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在這樣的形勢下,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體現 “四個統一”的原則: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標志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適應企業經營國際化的趨勢在體現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增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和優化我國利用外資格局將產生積極影響。【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2007中國改革評估報告》】【撰稿人:魏加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研究員;劉尚希國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巴曙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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