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變更,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否以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為前提,直接關系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勞動合同法》在總結《勞動法》有關配套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的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
1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履行。
3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4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詳細的規定。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分總則、調解、仲裁、附則四章,共五十四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際上是以勞動合同法同一性質的法律,其側重在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部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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