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國家對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予以控制,并實行名錄管理。
根據《條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
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配額,領取進出口審批單,并提交擬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的材料。
《條例》規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向申請單位核發進出口審批單;未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進出口審批單的有效期最長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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