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8日從中華全國總工會獲悉,我國已推行集體協商制度15年,目前,全國有13省(區、市)以黨委或政府名義下發文件,推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23個省(區、市)人大制定了“集體合同規定”或“集體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底,僅全國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就達51.2萬份,覆蓋企業90.2萬個,覆蓋職工6177.6萬人。此外,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較大發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也覆蓋了相當多的企業和職工。
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企業工資問題的通行做法。隨著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快速發展,勞動關系雙方共同參與的工資決定機制得以普遍建立,收到了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發展逐步提高、企業凝聚人心發展動力充足、并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的多方共贏成效。
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開始推行集體協商制度,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就集體協商作出規定;1996年5月17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出《關于逐步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勞動部第9號令發布,并要求在全國逐步推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工會法》也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出了規定。近年來,在各級黨政的重視支持,特別是依托勞動關系三方的平臺,全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得以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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