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配合,做好醫療救助與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各地在制定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時,要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統籌協調,更好地發揮各項制度的整體效能。要按照動態變化,全面準確掌握城鄉低保家庭人數、五保戶和經濟困難家庭人員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方式。要通過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的補助,使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等經濟困難家庭人員,能夠享有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并幫助解決相關基本醫療保障起付線以下的自付部分。對經相關保障制度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有困難的救助對象,要及時給予醫療救助。
加強醫療救助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經辦管理方面的銜接,改進各項制度的結算辦法,探索實行“一站式”管理服務,逐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方便困難群眾。
五、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地方各級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基金規模。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困難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給予補助。各地要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
(二)嚴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縣級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應積極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結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計結余的資金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于結余資金過多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六、加強協議監管,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的范圍內選擇。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和基本藥物目錄、診療目錄的使用,鼓勵并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民政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與義務,并嚴格履行。對不按規定目錄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
七、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確保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直接關系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高度重視,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慈善救助的銜接;財政部門要落實安排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分別選擇2-3個醫療救助工作示范點,示范點的選擇要根據各地工作基礎、領導重視程度、財政狀況確定。開展城鄉醫療救助示范工作的地區,要重點探索如何合理確定救助對象,探索切實可行的醫療救助資金支付方式和結算辦法,簡化申請審批程序,與相關保障制度搞好銜接等。各地要充分發揮示范點的引導作用,指導轄區內地方不斷創新發展,強化管理,提高醫療救助工作實效。
省級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好督促落實。工作進展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上級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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