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稅面臨制度瓶頸
討論近7年的物業稅是新稅種,開征需要經過全國人大通過。同時,物業稅作為西方的“舶來品”,其制度基礎存在很大差異。
國外,對房地產持有人征收物業稅,主要基于土地產權私有制。而國內城市商品房建設用地屬于國有,因此,如何征收物業稅一直處于“研究階段”。
在已有的房地產稅收中,與物業稅最相近的無疑是房產稅。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目前,這一稅種主要針對經營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于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則征收房產稅。稅基為房屋賬面余值或經營性收益。
香港物業稅啟示
香港的不動產保有環節,不僅有物業稅,還有差餉。差餉又稱房地捐,是政府對擁有土地及樓宇的業主征收的直接稅。與物業稅相比,兩者都是對土地、房屋等物業征稅,但物業稅的課稅范圍僅限于用于出租經營并獲得租金收益的物業,而差餉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所有土地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都征稅。
香港物業稅收政策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所謂“寬稅基”是指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稅外,其余的均要征稅。“少稅種”,即設置的有關房地產的稅收種類相對較少,在香港,與房地產相關的主要稅收也就是物業稅和差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