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并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并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主體
第十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
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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