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與分配體系還不健全,難以形成退出與回購機制
由于政府不可能無限制建設保障性住房,從長遠來看,怎樣利用有限資源,做好保障性住房存量流轉工作勢必會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騰退機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內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騰退過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拒不騰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機制很難得以實行,造成年度復核流于形式。退出機制的難于執行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保障供應體系還不健全。目前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并沒有解決“夾心”群體的住房問題,即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購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目前,雖然廉租住房上浮收入線標準的規定要求,但由于缺乏收入誠信系統和有效審核機制,再加上地方政府財力所限,很難大面積實施。而一旦目前正在享受廉租政策家庭的收入超過廉租標準,因缺乏從廉租住房到經濟適用房的過渡住房產品,勢必造成這部分家庭不愿退出或不能退出。
五、缺乏住房保障的基礎條件,住房保障供給予與實際需求錯配
由于住房檔案和收入信息系統不健全,目前在住房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無論是補“磚頭”還是補“人頭”,都面臨無法準確界定住房保障對象的尷尬境地,從而出現保障供給與實際保障對象錯配的問題。如一些地方雖然制定有廉租住房準入標準,但由于無法真正掌握收入和住房狀況,無法準確審核保障對象的實際收入,造成了保障供給與保障對象存在一定程度的錯配,影響了保障政策的有效性。住房檔案和收入信息系統不健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重視、投入不夠的原因。目前基本上還沒有建立住房檔案和收入檔案,或即在某一時期建立也沒有實施動態管理,導致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客觀依據。
六、基層管理力量薄弱,人員缺乏,難以適應工作需要
香港只有600多萬人口,但房屋署的工作人員最多時達一萬人。全國5億多的城鎮人口,從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員僅3000人,其中專職人員僅有1000多人。如北京市雖然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初步搭建了市、區、街(鄉鎮)三級審核的架構,但基層管理力量薄弱,尤其是街道一級住房保障職能不明確,沒有獨立的部門對保障性住房進行政策宣傳、入戶調查、審核公示等基礎性工作進行管理,尤其是廉租住房制度,其主要工作在于加強后期管理,如后期動態監管、定期審核、物業管理等工作人員缺乏,影響了廉租住房工作的推進。[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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