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法不依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領域內依然存在
(一)法律的實施急需配套制度和理想的實施環境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何正確適用現有的法律。目前我國正在實施的許多法律面臨配套制度欠缺、實施環境不夠理想的問題。例如,《公司法》自2005年修訂以來,從其條文本身的規定制度來看,已經基本適應我國社會的發展狀況,但相關配套措施卻遲遲未出臺。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醞釀出臺一個針對《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但至今尚未有下文。《企業破產法》已經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但法律的實施環境卻亟待改進。我國早在1986年即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頒布了破產法,但施行20年來卻難以有效規范企業破產,人們不習慣通過法律程序使面臨破產的企業退出市場。老破產法所面臨的不理想的法律實施環境,新破產法依然不得不面對。《物權法》自2007年3月16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但如何正確適用該法依然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大到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如登記制度,小到現有規定的適用,如《物權法》的時間效力,都需要相關機構予以明確。
配套制度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完成,但理想的法律實施環境則需假以時日。在依法治國理念不斷深入的情況下,我們期待法律的實施環境變得更為理想。
(二)有法必依的完全實現還有賴于監督部門發力
如何解決“有法不依”這一突出問題?切實有效地加強監督部門的監督也是必由之路。除了憲法所明確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外,還有大量的監督部門,尤其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作用應該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用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在加大力度的具體措施方面,可以將法的實施情況作為衡量政府績效的尺度,作為評判政府政績的指標。各級政府向人大報告年度政府工作時應當同時報告法的實施情況。
二、正確處理利益集團對法律制定的影響
立法本身就是就對相關利益進行制度化的配置,在這個過程中,必須使各個利益主體能夠有機會充分參與博弈,這樣才能使得制定出的法律最終能夠達到一種各方利益的平衡。我們早期的立法主要是由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從立法體制上說,目前我國總體上還是行政主導型。法律的修改、制定更多地取決于相關部門意見。所以事實上,大多數的立法仍由行政主管系統作為起草與制訂的主導力量。因此,盡管我國立法的公眾參與有了一些具體的制度性安排,但這些制度的具體化、程序化程度卻十分有限,這造成了我國現在的行政立法雖然也有調查、研究、咨詢、協商等做法,但是這些程序基本上屬于內部程序,而且程序的操作主動權基本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行政立法過程的信息并不對稱。特別是2006年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勞動合同法(草案)》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時,全國總工會專門部署,由各地工會組織深入企業、車間、工地向廣大職工、農民工宣講草案規定,認真聽取并幫助職工(農民工)反映意見建議,收到非常好的效果。統計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的19萬多條意見中,有近70%是職工反映的。更值得指出的是,全國總工會代表職工反映的上百條意見建議,絕大多數得到了立法機關的認可和采納,并在法律條文中給予體現。此外,外資企業對立法活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有不少人譴責利益集團影響和操縱公共政策,破壞公共政策的公正性與正義性,使公共政策成為精英和有錢人的工具,其觀點也得到大部分人的認同,甚至引起社會上的極端情緒。但是,我們的社會已經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有著不同的利益群體,則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窮人有窮人的利益訴求,富人和精英也有其利益訴求,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也是社會各階層不斷分化整合和利益不斷博弈和調整磨合的過程。因此應該允許各利益集團的不同聲音來影響公共政策,而并非只為本群體的利益而要壓制其它群體的聲音。但現在的問題,相關利益主體由于信息不對稱或搭便車心理等原因,在立法過程中,相關利益群體對立法活動的影響有時難免失衡。因此,立法機關應該加大民主立法的力度,同時鼓勵不同的利益群體積極參與立法。
三、網絡政治的規范
(一)政府應當給予網民表達民意的有效途徑
網絡媒體極大地延展了公共空間,它使以往在傳統大眾傳媒上無法實現的個人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得到展現,它的快速與公開特性,為不同社會群體利益訴求的表達提供了一個渠道。公眾依靠網絡了解公共事務、參政議政、反映自己的意見和愿望,可以督促國家機關切實兌現為公民服務、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承諾,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評議和監督,對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進行揭露、譴責和控訴,對關涉國計民生的公共事務發表意見,進行監督,從而實現公眾與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對待各種網絡言論,只要不觸及政治上的底線和道德上的底線,似應以寬容的態度容忍其存在。一些領導干部對待互聯網,仍采取簡單的堵、蓋、封的傳統方法,這不符合網絡政治的要求。政府應從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目標的高度,因勢利導地推進網絡政治的健康發展。網絡政治的發展,是信息時代的必然趨勢。我們應主動順應這個歷史潮流,掌握主動,把網絡政治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新形式來倡導,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政府應當正確評估網絡民意的代表性
在給予網民表達意志的自由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理性對待互聯網政治。在我國,互聯網政治還處在起步階段,特別是在廣大農村,上網的人還不很多。所以,互聯網上的民意的代表性僅僅只是一個方面,并不可能在所有的事件中代表所有人的意見,不能絕對將網絡民意作為決策的唯一依據或主要依據。
(三)政府應當掌握依法打擊非法網絡政治行為的度
對于利用網絡政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傳播虛假信息,造謠中傷,侮辱毀謗他人,形成網絡暴力,則顯然已經超出了法律和道德底線,我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法予以打擊。在這方面,當前的網絡警察制度即是很好的措施。但在打擊非法行為的同時,應當掌握一個度。這個度就是保護合法的言論自由。[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新階段改革的起點與趨勢——2008' 中國改革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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