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始終堅持互利共贏的戰略,把既符合本國利益又促進共同發展作為處理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經貿關系的基本原則。加入WTO后,我國政府遵守WTO規則,信守在加入時所做出的廣泛承諾,對貿易體制和政策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從此,我國對外開放也進入到一個以多邊規則為基礎、全面提升開放水平的新階段。
一、法制建設與透明度
我國政府在加入WTO前后,根據WTO規則和所作承諾,在集中清理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對與貿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進行了調整。從1999年底至2007年底,中央政府制定、修訂、廢止了3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透明度、貿易政策的統一實施等各個方面。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工作,我國的貿易制度與WTO規則和我國所作承諾保持了一致,《WTO協定》和《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的各項原則、規則和要求在我國得到了全面、統一實施。
加入WTO以來,我國政策的透明度大幅提高。《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定,使立法公開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在立法過程中,要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研討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和通過新聞媒體、國際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給予社會公眾和各利益方充分發表評論的機會,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布問題作了具體規定。2003年制定的《行政許可法》,對政府行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嚴格和具體的要求。
近幾年來,中央政府進一步加大了在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力度,完善了相關制度。為了從技術上推動政府信息公開,96%的中央政府部門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開通了官方網站。中國政府網站也于2006年1月1日開通。目前,立法公開在我國已經成為普遍實踐,政府信息公開也已在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全面推行。
我國政府還按照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設立了中國政府世貿組織通報咨詢局,提供有關中國貿易政策的信息,并根據WTO各個具體協定的要求,履行通報中國貿易政策和措施的義務。目前,公眾還能夠通過《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以及各級政府網站獲取與貿易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貨物貿易
按照加入承諾,我國的平均關稅水平從2001年加入時的15.3%逐步降低到2007年的9.8%。其中,工業品平均關稅由14.7%降至8.95%,農產品平均關稅由的23.2%降至15.2%。農產品中,較為典型的如牛肉關稅從31.8%降到12%,蘋果關稅從22%降到10%,土豆關稅從24%降到15%。工業品中,較為典型的如汽車整車關稅從69.2%降到25%、汽車零部件關稅從22.9%降到10.4%、紙張關稅從17.2%降到6.7%。到2005年1月1日,我國絕大多數的關稅削減承諾已執行完畢。我國關稅的約束率達到了100%。此外,截至2005年1月1日,我國已根據《信息技術協議》取消了所有信息產品的關稅。
我國根據加入WTO承諾,對糧、棉、油、糖、羊毛、化肥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的進口,建立了完整、公開、透明的關稅配額管理體制。關于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和特定招標等非關稅措施,到2005年1月1日我國已按所承諾的時間表全部取消。我國的關稅配額管理體制按照加入承諾進一步完善,關稅配額量逐年擴大。其中,對植物油的關稅配額管理已按承諾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
根據2004年4月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我國政府于2004年7月1日起,提前半年履行了放開外貿權的承諾,取消了實行了50年的外貿權審批制,開始實行外貿經營權登記制。2005年1月1日,我國政府取消了絲綢的國營貿易管理。指定經營也按照加入承諾如期取消。根據加入世貿組織后市場逐步開放的要求,繼2004年底我國開放成品油零售市場之后,2006年12月11日我國的成品油批發市場也如期開放。同時,商務部頒布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和《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也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加工貿易是我國重要的貿易方式之一,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外貿增長方式轉變,改革開放初期政策過寬、企業進入門檻過低、環境資源成本過大等問題日益凸現。為此,2005年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了控制“兩高一資”產品(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出口的宏觀調控措施,出臺了兩批加工貿易禁止商品目錄。2006年,公布了新一批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稅商品清單,其后又將已取消出口退稅的大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目錄。
2007年7月,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第44號公告,形成了關于擴大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范圍、保證金臺帳實轉以及東西部政策有別的政策措施。一是擴大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范圍:自1996年實施保證金制度以來,限制類商品僅為394種,此次將1853種降低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二是臺帳保證金由“空轉”變為“實轉”:政策調整后,將不再區分A、B類企業的信譽類別以及聯網與否,對東部地區經營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企業,一律按應征稅款的50%實行殷恒保證金臺帳實轉,C類企業仍維持“實轉”不變。三是實行區域差別管理:允許限制類商品繼續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生產經營;在中西部地區,對經營限制類商品生產的企業不再區分A、B類別,均實行保證金臺帳“空轉”,C類企業“實轉”不變。實際上,這些政策的調整并非要取消加工貿易,而是為了抑制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出口過快增長,減少貿易摩擦,緩解貿易順差國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實現貿易增長方式轉變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007年12月2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第110號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共計589個10位海關編碼商品,主要涉及動物產品、植物產品、動植物油脂、食品、飲料、礦產品、化學產品、塑料及其制品、鋼鐵及制品、鋁制品。還有一些含瀕危動植物成分的制品也列入禁止類,包括皮革制品、動物毛及其織物、鞋靴類、首飾制品、眼鏡、鐘表、雜項制品。此次禁止類商品目錄調整重點在于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并在過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總體上看,對促使企業向更高技術含量、更大增值環節發展,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實現加工貿易持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為了引導和推動加工貿易梯度轉移,支持中西部承接產業轉移,帶動中西部開放型經濟發展,2007年10月30日商務部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發布《關于支持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工作的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中西部建設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承接地。承接地主要是指中西部具有明顯區域優勢、具備承接東部加工貿易產業轉移的技術、低成本等方面優勢的地區。目前,第一批已確定武漢、南昌、贛州、郴州、新鄉、焦作、合肥、蕪湖、太原9個城市為重點承接地。二是對承接地和實施梯度轉移企業的重點加工貿易項目給予金融支持,包括提供貸款、利率優惠、債券承銷等其他金融服務。這為加工貿易企業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技術進口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限制盲目進口,引導企業引進國外先進適用技術,推動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2007年11月23日商務部頒布了修訂后的《中國禁止進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于2007年11月22正式實施。《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第一批)》(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2001年第15號)同時廢止。《目錄》列入了進口后將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人和動植物生命健康、破壞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技術126項,涵蓋農業、食品制造業、紡織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金屬冶煉加工業、設備制造業、電力熱力生產供應業及環境管理業等19個行業。列入《目錄》的禁止類技術不允許進口,限制類技術采取許可證管理。修訂后的《目錄》細化了控制要點和技術規格,更加規范化,更具操作性,對規范技術進口管理,提升引進技術的質量和水平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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