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收。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氣、金屬類礦產、非金屬類礦產以及鹽等,計征方式主要是從量計征。從量計征的資源稅收模式本意是反映企業對資源的使用量,即開采資源多的企業多繳稅,開采多少資源,繳納多少稅,從而激勵企業提高資源開采效率。但這一稅制征收安排最大的局限在于沒有考慮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浪費和對環境的破壞成本,也不能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新的資源稅改革方案,除了涉及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稅率外,計征辦法也將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和從量相結合。適當增加一些資源產品的稅負水平,一方面促進資源的節約利用,同時,也有利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七、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企業改革的推進,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現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適用于外資企業而形成的負擔不公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于1985年、1986年分別開征了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開征時,我國處于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吸引外資未將外資企業納入征收范圍,其后這一辦法延續至今。目前,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一是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于平衡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公平稅負,鼓勵競爭。二是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符合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原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屬于具有特定目的的專項稅和基金,征收的基本原則是誰受益誰負擔,所有享用城市公共設施和教育設施而又有負擔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成為其征收對象。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樣享用城市公共設施和教育設施,理應承擔繳納稅收的基金義務。三是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將外資企業納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征收范圍,對我國招商引資不會帶來不利影響,而且會進一步形成有效的公平競爭機制,有利于新時期對外開放的健康、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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